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8740,202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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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4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洪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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