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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潘娜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部分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76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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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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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潘娜珍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47% │
│ │2818元│ │年5 月27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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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潘娜珍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
│ │36596 │ │年5 月27日起│ │ │
│ │元 │ │ │ │ │
├──┼───┼─────┼──────┼──────┼───────┤
│003 │新臺幣│潘娜珍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
│ │10394 │ │年5 月27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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