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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佳金融顧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任鳳儀
上列聲請人與宋典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金融機構已核貸新台幣( 下同) 300 萬元之釋明文件。
(中租迪和有限公司並非金融機構)
三、請提出代墊向銀行申辦貸款之手續費47,250元之釋明文件。
四、成立公司行號之費用25,000元及借貸2,000 元並不在本件契約範圍,請釋明請求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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