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林雅彗即林雅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61,293元之債權計算方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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