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柯婉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 得請求專案補貼款( 107 年5月電信費繳費通知所載) 新臺幣1,400 元、1,750 元之依據以及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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