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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上列聲請人與林秀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①20,93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8,090元、②125,391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13,945 元、③7,858 元,共三筆債權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事項一、( 1)請求之違約金為「自100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50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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