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周庭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巷00號」為債權讓與書面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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