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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王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2 暨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王怡雯 │逾期在三個月│自民國110 年6 月8 日起,以新│
│ │73,803│ │內,以各期應│臺幣5,854 元,按年息1.072 計│
│ │元 │ │攤還之本金,│算違約金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1.072計算 │自民國110 年7 月8 日起,以新│
│ │ │ │ │臺幣11,760元,按年息1.072 計│
│ │ │ │ │算違約金 │
│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8 月8 日起,以新│
│ │ │ │ │臺幣17,719元,按年息1.072 計│
│ │ │ │ │算違約金 │
│ │ │ ├──────┴──────────────┤
│ │ │ │逾期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新臺幣│
│ │ │ │73,803元,按年息百分之1.072 計算違約金,逾│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以現欠本金新臺幣73,803元│
│ │ │ │,按年息百分之2.144 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最│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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