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吳雪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輔助人吳家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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