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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 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鄭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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