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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葉長錦
上列聲請人與楊珹淏即楊東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94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如:契約、或有相對人簽名及應付金額之簽收單)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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