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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文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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