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9536,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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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周文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 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 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6629 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 6 年10月30日迄未清償。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㈤、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0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47237 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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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文音    │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5607 │          │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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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周文音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2231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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