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9633,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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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33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艾娜即ANA DWI LESTARI


麥雅即MAYA DWI ARIANI



一、債務人麥雅即MAYA DWI ARIANI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艾娜即ANA DWI LESTARI 、麥雅即MAYA DWI ARIANI 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艾娜即ANA DWI LESTARI 已經雇主通報失聯,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故應對之為公示送達,有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艾娜即ANA DWILESTARI發支付命令部分,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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