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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義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義勝於民國110 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7月1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885。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陳義勝於民國110 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7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07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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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義勝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99│
│ │388950│0000000000│7月17日起 │ │ │
│ │元 │99 │ │ │ │
├──┼───┼─────┼──────┼──────┼───────┤
│ 002│新臺幣│陳義勝5408│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166163│0000000000│7月17日起 │ │13.79 │
│ │元 │9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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