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俊男於民國109 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6 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7月07日止累計46,589元正未給付,其中45,043元為本金;
953 元為利息;
5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俊男於民國109 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3,000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6 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7月07日止累計644,690 元正未給付,其中631,841 元為本金;
11,856元為利息;
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俊男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22% │
│ │45043 │ │7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俊男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22% │
│ │631841│ │7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