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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蕭能維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淑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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