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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26號
聲 明 人 鄭雪惠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鄭勝全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鄭勝全之「遺產清冊」。
(說明:台端已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惟前開文件係屬釋明資料,而非遺產清冊。
是請台端自行就被繼承人鄭勝全之遺產(包括不動產,如土地;
動產,如存款餘額、車輛等;
債務明細等)詳列於遺產清冊並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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