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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謝遠海
謝雅玲
謝如賓
楊黎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提出被繼承人謝健光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謝健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姐妹。
㈣祖父母;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健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巷00號)於108 年10月12日死亡,相對人謝遠海、謝雅玲、謝如賓、楊黎恩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惟其等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108 司執字第45923 號債權憑證、本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8 年10月12日發現死亡,相對人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有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相對人既均係被繼承人謝健光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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