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洪素君
輔 助 人 林建宏
再審原告 洪靜儀
再審原告 洪代興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再審被告 洪麗香
再審被告 王洪麗華
再審被告 林洪麗玲
前列洪麗香、王洪麗華、林洪麗玲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