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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陳志昌
吳秀琴
相 對 人 李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月28 日本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18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陳志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抗告人吳秀琴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共25紙,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對抗告人強制執行,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原裁定認如附表一、二所示共25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准其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非抗告人等所簽發,其上字跡與抗告人筆跡均不相符,自表面形式觀之可確認非抗告人等所親簽,且蓋用之印章與留存之印鑑章亦不相符合,自無從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又依票據法第13條之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為合會,抗告人等並未積欠任何會款,自無支付票款之義務等語。
四、經查:系爭本票發票人欄載有抗告人之簽名及印文,並註記抗告人之住址,原裁定依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予以審查,認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許可相對人對抗告人強制執行,依首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至於抗告人否認曾簽發系爭本票,且未積欠合會債務,應由抗告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
從而,抗告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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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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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6953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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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4787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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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478785 │ │
├──┼───────┼─────┼───┼──────┼─────┼──┤
│004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545840 │ │
├──┼───────┼─────┼───┼──────┼─────┼──┤
│005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695311 │ │
├──┼───────┼─────┼───┼──────┼─────┼──┤
│006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99127 │ │
├──┼───────┼─────┼───┼──────┼─────┼──┤
│007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99128 │ │
├──┼───────┼─────┼───┼──────┼─────┼──┤
│008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49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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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737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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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737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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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1337 │ │
├──┼───────┼─────┼───┼──────┼─────┼──┤
│012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49416 │ │
├──┼───────┼─────┼───┼──────┼─────┼──┤
│013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1332 │ │
├──┼───────┼─────┼───┼──────┼─────┼──┤
│014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1343 │ │
├──┼───────┼─────┼───┼──────┼─────┼──┤
│015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6688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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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46003 │ │
├──┼───────┼─────┼───┼──────┼─────┼──┤
│002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278286 │ │
├──┼───────┼─────┼───┼──────┼─────┼──┤
│003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746005 │ │
├──┼───────┼─────┼───┼──────┼─────┼──┤
│004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278287 │ │
├──┼───────┼─────┼───┼──────┼─────┼──┤
│005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278297 │ │
├──┼───────┼─────┼───┼──────┼─────┼──┤
│006 │108年6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278298 │ │
├──┼───────┼─────┼───┼──────┼─────┼──┤
│007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46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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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545791 │ │
├──┼───────┼─────┼───┼──────┼─────┼──┤
│009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545794 │ │
├──┼───────┼─────┼───┼──────┼─────┼──┤
│010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CH364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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