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約翰、周美惠、羅新建、羅國慶、羅秀才、羅秀英、羅秀霞、徐美珍、徐少強、羅桑妮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77 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羅約翰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羅得位所遺之遺產,又被繼承人羅得位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11筆,債務人羅約翰之應繼分為1/8 ,有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1,030 元(計算式:0000000 ×1/8 =8010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原告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7,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土地附表:
┌─┬───────────┬──────┬────┬────────┬─────────┐
│編│ 土地坐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 價 額 │
│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泰武鄉泰武段31地號 │ 4,940 │ 1/1 │ 81 │ 400,140 │
├─┼───────────┼──────┼────┼────────┼─────────┤
│2 │泰武鄉泰武段49地號 │ 10,870 │ 1/1 │ 81 │ 880,470 │
├─┼───────────┼──────┼────┼────────┼─────────┤
│3 │泰武鄉泰武段50地號 │ 6,760 │ 1/1 │ 81 │ 547,560 │
├─┼───────────┼──────┼────┼────────┼─────────┤
│4 │泰武鄉泰武段60地號 │ 5,100 │ 1/1 │ 81 │ 413,100 │
├─┼───────────┼──────┼────┼────────┼─────────┤
│5 │泰武鄉泰武段61地號 │ 15,770 │ 1/1 │ 81 │ 1,277,370 │
├─┼───────────┼──────┼────┼────────┼─────────┤
│6 │泰武鄉泰武段513地號 │ 1,650 │ 1/1 │ 81 │ 133,650 │
├─┼───────────┼──────┼────┼────────┼─────────┤
│7 │泰武鄉泰武段617地號 │ 4,160 │ 1/2 │ 95 │ 197,600 │
├─┼───────────┼──────┼────┼────────┼─────────┤
│8 │泰武鄉泰武段1069地號 │ 1,760 │ 1/2 │ 95 │ 83,600 │
├─┼───────────┼──────┼────┼────────┼─────────┤
│9 │泰武鄉泰武段1309地號 │ 15,310 │ 1/2 │ 95 │ 727,225 │
├─┼───────────┼──────┼────┼────────┼─────────┤
│10│泰武鄉泰武段1327地號 │ 18,020 │ 1/1 │ 95 │ 1,711,900 │
├─┼───────────┼──────┼────┼────────┼─────────┤
│11│泰武鄉泰武段1397地號 │ 750 │ 1/2 │ 95 │ 35,625 │
├─┼───────────┴──────┴────┴────────┼─────────┤
│ │合計 │ 6,408,24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