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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苙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 萬6,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49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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