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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民主進步黨屏東縣黨部
法定代理人 許展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國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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