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陳靜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蘇、陳國崑、陳泳琿、陳美玲、陳玉芬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
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李陳麗雪訴請就其與被告陳林蘇等人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依各被告應繼分比例分割。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141 元【計算式:5,392,563元×應繼分1/4 =1,348,14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690 元,尚應補繳4,67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
│編號│ 遺 產 │ 價 值(新臺幣) │ 備註 │
│ │ │ │ │
│ │ │ │ │
├──┼─────────────────┼───────────┼──────────┤
│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607,413元 │依110 年9 月土地登記│
│ │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第一類謄本 │
│ │ │值5,100 元1,913 ㎡│ │
│ │ │應有部分1889/4000 = │ │
│ │ │4,607,413 元) │ │
├──┼─────────────────┼───────────┼──────────┤
│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680,850 元 │依110 年9 月土地登記│
│ │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第一類謄本 │
│ │ │5,100 元267 ㎡= │ │
│ │ │680,850 元) │ │
├──┼─────────────────┼───────────┼──────────┤
│ 3 │屏東縣○○鄉○○路00號未保存登記建│3,900元 │房屋稅111 年課稅明細│
│ │物 │ │表 │
├──┼─────────────────┼───────────┼──────────┤
│ 4 │屏東縣○○鄉○○路00號未保存登記建│100,400元 │房屋稅111 年課稅明細│
│ │物 │ │表 │
├──┼─────────────────┼───────────┼──────────┤
│合計│ │5,392,563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