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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7號
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怡先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9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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