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訴,690,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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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張茂盛
被 告 張惶昇(即張黃葉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鶴騰(即張黃葉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鍾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行、同頁第4行及同頁第8行關於「如附圖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圖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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