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訴,778,2023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尤尚綸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被 告 王宏銘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被 告 鄭苹妤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弄 00號 賴松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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