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許憲寧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許素芬
被 告 劉麗玉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許安廷
被 告 許瑋佑
被 告 許可芯
(即許雅雯)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秀鑾
上列 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3、6頁中關於加計「利息」58,74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加徵滯納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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