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勞補,5,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雪、黃美雪、林偉祺、洪政治、婁淵翔、鄭儀芬、魏延辰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7萬4692元(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裁定准許之金額 執行裁定案號 1 林美雪 5萬6804元 110勞執8 2 黃美雪 34萬7342元 110勞執16 3 林偉祺 8萬8075元 110勞執10 4 洪政治 12萬5785元 110勞執13 5 婁淵翔 4萬6582元 110勞執7 6 鄭儀芬 14萬4000元 110勞執14 7 魏延辰 6萬6104元 110勞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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