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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巧琳於109年09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91,03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0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74元 黃巧琳 自民國111年08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80841元 黃巧琳 自民國111年0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2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80841元 黃巧琳 自民國111年0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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