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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世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金額新台幣24,800,000元, 依個人貸款專用借據之約定:①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期為九期,應更正之(第七條)。
②提出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期限利益喪失經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第十四條㈡第⒈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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