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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榮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威庭、黃立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威庭、黃立瑩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支票號碼①FA0000000 、②F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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