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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債 權 人 趙學彥
債 務 人 楊職優(兼楊尤月女之繼承人)
楊河川(即楊尤月女之繼承人)
楊德勝(即楊尤月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河川、楊德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尤月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職優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楊河川、楊德勝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尤月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職優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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