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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子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子喬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8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5月20日止累計35,163元正未給付,其中34,665元為本金;
49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子喬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9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5月20日止累計191,780元正未給付,其中186,069元為本金;
5,71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洪子喬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511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9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5月20日止累計346,892元正未給付,其中343,273元為本金;
3,61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6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65元 洪子喬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6069元 洪子喬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43273元 洪子喬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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