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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債 權 人 王仁孚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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