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執消債清,75,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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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費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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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瑋庭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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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正賢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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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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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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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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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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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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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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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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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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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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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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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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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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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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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9,848元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商美邦壽險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壽險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壽險公司)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壽險公司112年1月10日(112)三法字第00049號函、全球壽險公司112年1月6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20106019號函、富邦壽險公司112年2月16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

又上開存款、三商美邦壽險公司及全球壽險公司保單價值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9,848元、25,721元及45,860元代繳,而上開富邦壽險公司之保單,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178,139元解繳本院。

上開金額共259,568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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