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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夏維雄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清算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7,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予以變價,其變價程序業已終結。
本院審酌上開變價程序共拍賣土地、靈骨塔位使用權各1筆及歷經8次拍賣程序並未拍定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點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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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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