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執,41759,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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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41759號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鼎樺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務  人  曾成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第一頁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務人曾成忠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死亡,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20日內代辦繼承登記,該命令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

經本院再於同年12月19日命其於文到20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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