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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陳一心
被 上訴人 陳一仁
陳一成
陳一正
陳佳文
龔裕雄
龔貞如
龔妍蓁
陳立恒
陳立修
龔龍雄
龔龍泉
黃子芸律師即龔貴榮之遺產管理人
龔碧珠
龔碧霞
龔柏君
譚順吉
譚又諸
譚力康
譚玉爭
譚金任
黃雅雯
龔永平
陳阿玉
陳杰亨
黃少亨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健
被 上訴人 龔欽龍(即龔旭明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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