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補,631,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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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王正浩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傑、劉邦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萬8,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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