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訴,247,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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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尤琮玄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被 告 賴李月蕊
李雲常
尤文進
張憲志
張宸興

李雨濃
李翌維
陳勝利
陳聰民
陳志三
屏東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鍾國樑
黃詩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所為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47號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如附表一「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之記載。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分割後之宗數為13筆」、「是系爭土地之分割宗數應可分割為13筆」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割後之宗數為12筆」、「是系爭土地之分割宗數應可分割為12筆」。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編號C、編號K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一: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地號、面積四一○五九點一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表所示: ㈠編號B面積一九二五點八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㈡編號D面積四一七八點二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宸興、張憲志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㈢編號E面積九四九七點二五平方公尺、編號E1面積一七三○點七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賴李月蕊取得。
㈣編號F面積五一六○點三六平方公尺、編號F1面積二○五六點四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勝利、陳聰民、陳志三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㈤編號G面積一二六三點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雲常取得。
㈥編號H面積四一七八點二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雨濃、李翌維取得並維持共有,被告李雨濃應有部分四二九三二六分之一六七四三七、被告李翌維應有部分四二九三二六分之二六一八八九。
㈦編號I面積九三○六點八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中華民國(管理人:屏東縣政府)取得。
㈧編號J面積六六一點二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尤文進取得。
㈨編號A面積七二九點六六平方公尺、編號C面積五八點五五平方公尺、編號K面積三一二點○一平方公尺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歸兩造維持共有。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地號、面積四一○五九點一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分割如本裁定附圖及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㈠編號B面積一九二五點八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㈡編號D面積四一七八點二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宸興、張憲志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㈢編號E面積九四九七點二五平方公尺、編號E1面積一七三○點七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賴李月蕊取得。
㈣編號F面積五一六○點三六平方公尺、編號F1面積二○五六點四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勝利、陳聰民、陳志三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㈤編號G面積一二六三點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雲常取得。
㈥編號H面積四一七八點二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雨濃、李翌維取得並維持共有,被告李雨濃應有部分四二九三二六分之一六七四三七、被告李翌維應有部分四二九三二六分之二六一八八九。
㈦編號I面積九三○六點八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中華民國(管理人:屏東縣政府)取得。
㈧編號J面積六六一點二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尤文進取得。
㈨編號A面積一一○○點二二平方公尺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歸兩造維持共有。

附表二: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換算面積 分配位置 分配位置總面積 分配後應有部分 分配後應有部分面積 尤琮玄 4130/85690 1978.92 A 1100.22 4130/85690 53.03 B 1925.89 1/1 1925.89 張宸興 2240/42845 2146.63 A 1100.22 2240/42845 57.52 D 4178.23 1/2 2089.11 張憲志 2240/42845 2146.64 A 1100.22 2240/42845 57.52 D 4178.23 1/2 2089.12 賴李月蕊 12039/42845 11537.19 A 1100.22 12039/42845 309.15 E 9497.25 1/1 9497.25 E1 1730.79 1/1 1730.79 陳勝利 7738/128535 2471.82 A 1100.22 7738/128535 66.23 F 5160.36 1/3 1720.12 F1 2056.41 1/3 685.47 陳聰民 7738/128535 2471.82 A 1100.22 7738/128535 66.23 F 5160.36 1/3 1720.12 F1 2056.41 1/3 685.47 陳志三 7738/128535 2471.83 A 1100.22 7738/128535 66.24 F 5160.36 1/3 1720.12 F1 2056.41 1/3 685.47 李雲常 1355/42845 1298.53 A 1100.22 1355/42845 34.8 G 1263.73 1/1 1263.73 李雨濃 8736/214225 1674.37 A 1100.22 8736/214225 44.87 H 4178.22 167437/429326 1629.5 李翌維 13664/214225 2618.89 A 1100.22 13664/214225 70.17 H 4178.22 261889/429326 2548.72 中華民國 19958/85690 9563.06 A 1100.22 19958/85690 256.25 I 9306.81 1/1 9306.81 尤文進 709/42845 679.45 A 1100.22 709/42845 18.21 J 661.24 1/1 6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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