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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洪振剛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複代理 人 曾昱瑄律師
被 告 劉瑞宏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 訴訟
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並應辦理下列事項,並於文到2週內提出書狀於本院及對造:
(一)前案訴訟判決附表二編號6部分第3點,依第一次變更設計圖說所示,似指系爭建物室內地板與室外前廊地板之間須有5公分高低落差,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補充鑑定結果,室內地板較室外前廊地板略高約0.1cm(即誤差為4.9cm),惟該公會為補充鑑定時,似以室內外地下層RC結構體之高度差應有5公分為準,而認為誤差為3.2cm,並據此計算修補費用,此部分兩造有何意見?是否函詢原鑑定機關其真意為何及請其補充計算修補費用?
(二)原設計前廊三層台階部分,為何只餘一層階梯?不再設置之原因為何?為何增設兩側斜坡?兩造對此部分之變更是否曾有合意?對鑑定報告之鑑定(含減作費用估計)有無意見?
(三)被告抗辯:前廊地磚原約定為30*30、厚度0.7公分,若包含粉刷層則厚度約3.5公分等語,原告是否不爭執此項事實?若爭執,被告有何證據提出?
(四)被告又抗辯:因原告要求將前廊地磚改用大理石磚,其厚度較厚(含粉刷層實測8.5公分),舖設後前廊地板高度拉高,故地板高低差不足5公分是因原告要求所致,不能令被告負責等語,兩造就此有何意見或補充陳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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