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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伊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敏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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