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0047,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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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蔡侑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侑霖應清償新臺幣(下同)317,663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蔡侑霖於106年6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6月0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固定4.5%計息按月計付,第4期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4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1年06月0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計息利率為4.49%)。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06月0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17,663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0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663元 蔡侑霖 自民國111年06月08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0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388 001 新臺幣317663元 蔡侑霖 自民國111年07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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