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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冠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冠忠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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