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聖賢於民國109 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12 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1月21日止累計131,599 元正未給付,其中128,125 元為本金;
3,474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盧聖賢於民國107 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4 年0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1月21日止累計243,226 元正未給付,其中231,207 元為本金;
11,926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聖賢 │自民國111 年│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 │
│ │128125│ │1 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盧聖賢 │自民國111 年│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 │
│ │231207│ │1 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