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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鍾長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江蔓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江蔓儒應更為債務人江蔓儒即旭展工程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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