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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墾丁龍潭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董哲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屏東縣○○鎮○○里○○路0號」、債務人董哲弼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里○○路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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