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088,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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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鄭冠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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